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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124
依市府111年3月16日桃人考字第1110001542號函辦理,並檢附相關附件各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153
一、依本府111年3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100658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為提升員工托育意願,如同仁有合法立案托育服務機構且不在所列名單中者,可於111年4月22日(星期五)前依式填列「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彙整表」,併同「公教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優惠方案合作同意書」及托育服務機構立案(設立許可)證書影本,逕送本室彙辦。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120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556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字第0990144281號函略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關規定,各處、室主任均由教師兼任,尚不得由職員專任。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已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爰基於尊重各該法規之立法意旨及法安定性之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及二級單位主管職務屬得由教師兼任...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文書組長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299
主旨: 有關本市辦理「桃園市110學年度國小線上教學影片拍攝名師招募計畫」一案,請貴校鼓勵教師踴躍參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111年1月20日本市第351次市政會議紀錄及110年9月1日本市高國中小線上教學影片拍攝主題暨招募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 本市第351次市政會議主席裁示:請持續邀請國中小教師協助拍攝,再創後疫情時代混成教學新貌。為落實會議決議,也為提升本市國小教師線上影片教學及混成教學...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文書組長 - 教師研習訊息 | 2022-03-17 | 點閱數: 210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函   主旨: 檢送本校(大成國中)辦理桃園市大成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110年度4月份教師研習,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30日桃教資字第1100075338號函辦理。 二、 各場次主題內容如下: (一) 4月1日(五)...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文書組長 - 教師研習訊息 | 2022-03-17 | 點閱數: 160
桃園市龜山區龜山國民小學 函   主旨: 主旨:有關本校辦理「111年度桃園在地圳道環境生態教師研習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111年3月10日桃教體字第11100189011號辦理。 二、 為體認在地圳道生態之美,並藉由生態專業解說及參觀活...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223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係指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次查教育部94年3月21日台人(三)字第0940036607號書函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人員,本職係為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之課務,係由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不生依代理職務支給學術研究費之問題。 三、據上,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出缺、請假、留職停薪期間,其代理人(身分為教師)係代理其行政職務,並參酌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之定義,有關代理人...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111
依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111年3月8日育亞(研)字第11100017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17 | 點閱數: 224
一、依據本府111年2月23日府政預字第1110045031號函轉據法務部廉政署111年2月16日廉利字第1110500084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合先敘明。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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