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3年內再犯。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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