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7009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曾任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三、
復查107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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