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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7-28 | 點閱數: 137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71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385號書函轉教育部113621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755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教育部113528日訂定「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

三、另查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依前開規定,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學校須備註折抵未繳回款項數額;爰請各機關學校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應檢核申請人之子女註冊繳費單,如有上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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