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本(111)年5月9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5月16日桃衛疾字第1110038890號函 辦理。 二、鑒於Omicron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特性,為兼顧維持國內防 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指揮中心調整入 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7天,並於檢疫期 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111)年5月9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 間)起入境之人員,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 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二)檢疫天數計算: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7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8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檢疫地點:維持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 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 成7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 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如附件 1)。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防疫 旅宿/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 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 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7天檢疫至期滿。 4、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 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 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五)檢測措施:
1、PCR檢測:於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 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1)於檢疫期滿當日(第7天)進行1次快篩,檢測結果 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場所並接續7天 自主健康管理;另提供1劑備用快篩試劑,於檢疫 期間出現症狀時使用。
(2)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
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3)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2歲 (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者其檢疫期滿當日檢測, 相關單位將安排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該 項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至於前往醫療院所衍生之 其他費用如交通費、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等,原 則由入境人員自付。
(4)另由民政單位及警政單位外事警察相關人員進行健 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 登錄快篩結果;另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負擔,自本 (111)年5月6日起新增雙向簡訊追蹤機制,於檢疫 期滿當日上午8時發送,請入境人員於當日下午2時 前回報快篩結果,透過簡訊回報快篩結果批次傳送 至防疫追蹤系統/個案追蹤紀錄/登錄篩檢結果項 下,相關簡訊內容詳如附件2。
(5)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 詳如附件3。
(6)有關1人1戶及檢疫期間快篩檢測相關問答集,請至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 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Q&A/本署Q&A /Q45、Q70及Q71項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