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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5-05 | 點閱數: 363

一、依市府111年5月3日府教人字第11101191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三、次查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四、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爰教育部發布旨揭解釋令,核釋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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