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市府110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各1份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113學年度課程計畫核定公文
113學年度課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