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該令函所稱「全部工時(全時)」,係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茲公務人員之上班時數依週休二日辦法第2條規定,原則上為每日8小時,每週總時數40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之。是以,該令函所稱「全部工時」與一般行政機關服勤規定一致,亦即依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之;惟如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係經服務機關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例如輪班輪休制)者,則依該機關之規定認定。另個案所具年資如業依原規定核定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有案,惟未符該令函所定要件者(例如半日之聘〈僱〉年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