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修正草案,通過如下:
(一) 第7條之1:下列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1,000元)
2.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罰鍰600元)
3.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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