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請貴校確實落實禁菸管理、加強巡查及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二、 次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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