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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