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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8-28 | 點閱數: 80

一、依據教育部1138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待遇條例(下稱待遇條例)11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復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三、查教育部113131日臺教人()字第1120124764號函略以,揆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意旨,係因依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核敘薪級,可能衍生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合理情形,爰制定該規定,俾令公立學校敘薪結果與原私立學校敘薪結果一致,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

四、綜上,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五、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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