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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2-03-01 | 點閱數: 314

一、依銓敘部1112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第67條及第77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119日修正公布,其中有關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及退撫給與課稅之條文規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下列事項:

(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1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查本處業以111113日桃人給字第1110000231號書函,請各機關學校於11127日前完成公務人員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2、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自11011日起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照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1、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請各機關學校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另退撫新制屬1101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應列為退職所得,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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