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另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後釋示如與前釋示不一致時,......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四、據上,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該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