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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27 | 點閱數: 103
一、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本法第17 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 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 告之。 三、本標準表前經銓敘部公告並於109年6月1日生效,迄今已屆 滿3年,爰該部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27 | 點閱數: 170
一、依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31號及第1120000156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本法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23 | 點閱數: 199
一、依行政院112年3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爰行政院修正停班停課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說明如下: (一)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3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等所定災害類型。 (二)  為使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4條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22 | 點閱數: 178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指揮中心112年3月9日宣布略以,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自同年月20日(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三、基於防疫政策需要,自112年3月20日起,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或因配合醫療院所相關感染管制等措施篩檢陽性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17 | 點閱數: 131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一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16 | 點閱數: 169
一、旨揭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補休期限,本局前於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諒達在案。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機關且年資銜接者,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仍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為慰勉旨揭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及衡酌公教權益衡平性,本市所屬...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16 | 點閱數: 143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2年3月14日僑教學字第1120073947A號函辦理。 二、旨揭僑校擬招聘教師及職員若干名,其條件及待遇等資料詳徵才訊息(如附件);有意應徵者請於本(112)年5月20日前將初審資料備齊後,逕電郵或郵寄至該校。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16 | 點閱數: 91
依國立虎尾科技大學112年3月9日虎科大職涯字第11236000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3-16 | 點閱數: 170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公務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 三、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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