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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22 | 點閱數: 164
一、本府112年8月7日府人給字第1120217828號函計達。 二、旨揭活動尚有名額,請鼓勵所屬同仁於112年8月23日(星期三)前踴躍報名參加,連結如下: (一)  第1場次(112年9月26日)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9oMrnad4djqCZ6ak7。 (二)  第2場次(112年9月27日)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Sn4Whi9mmz1wkhxo6。 三、本府人事處將於112年9月5日(星期二)前通知成功報名者及其服務機關學校之人事單位
公告 人事主任 - 教師甄試 | 2023-08-21 | 點閱數: 310
一、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梯代理教師甄選(第4次招考)錄取名單如下:         專任輔導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梯代理教師甄選(第4次招考)後餘額     專任輔導教師:1名。    三、第5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12年8月22日8時至11時止         第5次招考甄選時間為:112年8月22日13時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18 | 點閱數: 232
一、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梯代理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錄取名單如下:         專任輔導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梯代理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後餘額     專任輔導教師:1名。    三、第4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12年8月21日8時至11時止         第4次招考甄選時間為:112年8月21日13時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17 | 點閱數: 144
一、依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復查教育部旨揭函略以,學校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四、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  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17 | 點閱數: 15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8月7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3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配合旨揭疾管署宣布事項,自112年8月15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三、人事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及本府112年3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20066204號函,有關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6日病假及該病...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17 | 點閱數: 218
一、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梯代理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錄取名單如下:             專任輔導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梯代理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後餘額                專任輔導教師:1名。    三、第3次招考報名時間為:112年8月18日8時至11時止   &nbs...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11 | 點閱數: 98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8月2日中選綜字第1123050283號函辦理。 二、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適用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特於該會網站建置「112年選罷法修法專區」(https://web.cec.gov.tw/amendment112),整理民眾、政黨及候選人、選務人員應注意規定,並製作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請協助推廣運用。 三、檢送112年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3-08-11 | 點閱數: 137
一、依銓敘部112年7月25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264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但書立法目的,係考量政府為有效管理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營利事業,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該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外,得透過遴薦方式,使帶有官方色彩之董事、監察人得以參與公司經營。復銓敘部歷來解釋服務法所定「董事」均包含「獨立董事」,是依現行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務員尚非不得擔任獨立董事職務。又該部於服務法修正前對於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所為之相關解釋,因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停止適用。 三、另依現行服務法第26條第1...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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