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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6-12 | 點閱數: 51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13年5月27日高師大師友字第113100450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6-05 | 點閱數: 140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3年5月29日府政預字第1130147691號函辦理。 二、請於本(113)年度端午節期間,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一)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  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6-04 | 點閱數: 9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2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01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及說明七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且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6-04 | 點閱數: 61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18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又本府113年5月6日府人考字第1130120497號函諒達。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5-28 | 點閱數: 99
一、依內政部113年5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309334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行政院於112年12月5日公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內政部為配合辦理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含離職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之建檔管制及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事宜,爰修正旨揭作業規定,並增訂是類人員之建檔名冊及赴陸申請表。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5-24 | 點閱數: 103
一、依銓敘部113年5月2日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茲因113年遴選作業已辦理完竣,且考量國家文官學院容訓量及經費狀況等因素,爰今年不會重啟遴選作業。貴機關學校如有符合旨揭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者,於爾後年度辦理旨揭訓練參訓人員遴薦作業時,應留意是類人員參訓資格。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5-24 | 點閱數: 143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銓敘部以旨揭令規定如下: (一)  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本府112年7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20189321號函諒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5-23 | 點閱數: 151
一、本府近期接獲檢舉同仁有虛偽報差、不假外出等違反差勤管理規定之情事,爰再次重申相關規範如下,請轉知所有同仁切實辦理: (一)  各機關學校應敦促同仁確實於辦公時間內刷卡上下班,上班打卡後,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行為。 (二)  倘離開辦公場所,應確實請假及辦妥業務交代,並不得虛偽報差;公差任務結束,應視路途遠近,審酌時間返回辦公。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差勤管理係屬各機關學校權責,各級主管人員均應以身作則並負起督導責任,隨時掌握屬員出勤及辦公狀況,落實走動式督導機制,並就屬員加班、差假之必要性、確實性加強管制及核實審查。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4-05-17 | 點閱數: 132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本府112年2月3日府人考字第1120022887號函諒達)所稱「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指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者,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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