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 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兒童及少 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50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第6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 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逾24小時,合先敘明。
三、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教育 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 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處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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