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110 年度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本實施計畫補助各校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個案研討會議、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商及輔導等服務,以協助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增能成長,維護家庭功能之運作。 |
三、 | 本案依旨揭計畫補助原則、本中心預算額度及各校申請內容,就效益性、可行性、講師專業背景及規模等擇優補助,並發函公告核定結果。 |
四、 | 請有需求之學校,填妥旨揭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需核章),於110年9月24日(以發文日期為憑)前函送本中心審查。 |
五、 | 本計畫執行及檢送成果時,請務必考量個資保密,並請以實際需求之個案為主,以利其他學校運用資源。 |
六、 | 本案實施計畫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可逕至本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g.gov.tw/)「最新消息」處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