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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5-05-07 | 點閱數: 28

一、有關行政院調增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本府業以114424日府人給字第1140108210號函(計達)知在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及約僱人員(均含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35元,配合114年通案薪點折合率調整,自11411日起調增為每點139.1元;其中如係以中央補助款(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應依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至本市山僻地區(復興區)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138.6元至143.1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4.1元標準,自11411日起提高為每點142.7元至147.2元。

三、本府已核定之114年聘(僱)用計畫,其月支報酬標準適用行政院通案或本市山僻地區薪點折合率者,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區公所自行核定調整薪點折合率,並請逕至WebHR任免遷調子系統/聘(僱)用計畫項下,依調整後之薪點折合率,編修原核定聘(僱)用計畫並於系統報送,由各該一級機關、區公所於1145月底前自行核定。至比照聘僱人員支薪之工程(行政)助理等計畫,請逕依規定計算折合金額,並於下次修正計畫時一併調整。

四、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高於通案標準之聘僱人員(如:社工人員),114年度酬金薪點折合率依相關主管機關核定調增標準後,請一級機關府簽修正聘(僱)用計畫。

五、另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計畫書(表)部分,請依本府108524日府人力字第1080129182號函及本府人事處111225日桃人力字第1110001132號函(計達)規定,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區公所自行於WebHR辦理計畫書(表)核定(修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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