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及「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第七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2024-01-30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158
檢送旨揭修正要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