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772元配合調整為4,049元,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2024-01-30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91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30006202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8條、第5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8條亦有相同規定,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主管機關依法審定給卹者,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至113年1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