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請查照
公告 2022-10-25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123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