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
公告 2022-08-22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122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