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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公告
2022-07-04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189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1) 桃園市政府 函.pdf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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