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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學校所屬原住民族員工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需要,應核予放假1日,請查照
公告
2021-11-08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336
一、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等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民俗節日,應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是以,各機關學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員工,於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間,得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放假1日。
二、
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10月26日原民綜字第1100060006號公告,自111年起,原住民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
三、
檢附110年及111年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各1份供參,又相關資訊原住民族委員會業置於該會全球行政資訊網 「為民服務」 「歲時祭儀專區」(網址:
http://www.apc.gov.tw
),歡迎參閱。
1) 桃園市政府 函.pdf
2) 110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pdf
3) 111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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