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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
公告
2021-07-09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135
依人事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1) 桃園市政府 函.pdf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3) 勞動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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