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公告 2026-05-26 · 衛生組長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9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C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