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二十點
公告 2026-01-09 · 事務組長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68
- 二十、受訓費用:
- 由代訓機關(構)向學員或其服務機關(構)收取受訓費用,工 程會不另支付費用。各項收費原則如下:
- (一)收費上限:依附件 7 所定基數計算,每一基數之換算金額, 由工程會定之。
- (二)除餐飲及住宿得另計費用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收費。但 受理學員複查考試成績作業,得酌收必要費用。
- (三)於離島地區開辦之訓練班,得不受第一款收費上限限制。
- (四)部分課程採視訊或網路教學方式者,其收費應低於第一款所 定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