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函示有關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本市選務工作人員公假與補假事項,請查照。
公告 2025-07-24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114
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16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77號函辦理。
二、請協助依函示辦理選務人員公假與補假,該函示簡述如下:
(一) 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准予補假1天。
(二) 選務工作人員參加講習者,於上班時間內以公假登記,非上班時間參與講習,核給補休半日,並於2年內補休完畢。
(三)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選票及領取選務用品並佈置票所者,准予公假(備註:此處工作人員不局限於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部分票所如須管理員協助佈置,亦屬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