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2025-07-17 ·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點閱數:37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7月8日部特四字第11458455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