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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28 | 點閱數: 279
一、 依行政院110年10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10000280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全臺合法旅宿相關資訊,可至交通部觀光局建置之「臺灣旅宿網」網站(https://taiwanstay.net.tw/)查詢。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28 | 點閱數: 434
一、 依人力學院110年10月21日人發綜字第11000023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為加強學術交流與合作,掌握公務人力資源發展脈動,促進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效能,人力學院爰配合「2021年臺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TASPAA)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辦理旨揭研討會,相關資訊如下: (一) 參加對象: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業務相關或對本議題有興趣之公務人員。 (二) 時間:110年11月...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21 | 點閱數: 247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0 月 12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9285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旨揭注意事項影本各 1 份。 二、 銓敘部為使申請自願退休且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各機關學校爾後辦理類此案件時,請依注意事項之規定核實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21 | 點閱數: 360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9052號函辦理。 二、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20 | 點閱數: 364
一、 依據行政院107年8月2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479351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9月27日中選人字第1103750285號函及本市選舉委員會110年10月6日桃選人字第110375007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依規定不放假,但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19 | 點閱數: 480
一、 依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6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三、 復查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12 | 點閱數: 352
一、 依內政部110年10月5日內授營人字第1100815629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期辦理,現因國內疫情趨緩,爰恢復辦理6梯次活動如下: (一) 活動日期、地點及費用: 1、 第1梯次:110年11月7日(星期日)高雄/臺南地區,高雄都會公園、烏山頭水庫風景區,費用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700元。 2、 第2梯次:110年11月14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10 | 點閱數: 467
、 為擴大本市各機關(構)學校未婚同仁社交生活領域,增進良性互動、情感交流進而締結良緣,爰辦理旨揭聯誼活動,活動內容摘述如下: (一) 活動時間、地點、內容、費用及人數: 1、 「微醺品味星漾晚宴」(限35歲以上):110年10月29日(星期五),桃園市古山星辰景觀咖啡廳,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1,100元,人數上限為32人。 2、 「河岸金水推理派對」(限35歲以下):110年11月7日(星期日),桃園市河岸森林農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佈欄 | 2021-10-10 | 點閱數: 1515
一、 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究其立法說明,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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